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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广东省国际文化交流中心(英文名称:Guangding Intenatioal Culture Exchangr Cenrer,缩写GDICEC;以下简称为文化中心)为本团体在广东省民政厅正式登记注册的全称。与台湾省进行交流时,使用广东省文化技术交流中心名称。
第二条 文化中心是从事综合性民间国际文化交流的非赢利的社会团体,具法人资格。
第三条 文化中心的宗旨是:通过广泛的国际交流活动,加强我省人民与世界各国、各地区人民了解和友好合作,促进我省文化经济、科技、教育、社会的发展,促进世界和平。在开展活动中,遵守国家的宪法、法规和各项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文化中心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文化中心机构地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文化中心的业务范围:
(一)致力于开展国内外文化艺术、科技教育、社会科学等领域的交流活动。
(二)与各国、各地区的团体、专家、学者、知名人士建立交流与合作关系。
(三)在国内外组织演出、展览、学术会议、讲座及友好访问活动。
第三章 理事
第七条 文化中心设理事会。理事会由社会各界有影响、有声望的老中青人士组成。理事每届任期5年,可连任。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愿意积极参加文化交流活动。
第九条 加入本团体的程序是:
(一)由本人申请或理事会成员提名;
(二)经理事长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者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理事证书。
第十条 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二) 得本团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